当前位置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202409/1815:17

来源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A+ A-
保存

武川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发改字[2024]166号

各有关部门:

按照《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58 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4〕33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发改财金字[2024]398号)《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呼发改财金字〔2024]512号)文件要求,结合武川信用修复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请各相关部门贯彻落实工作

附件:1、《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实施方案》

武川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武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5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58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4〕33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发改财金字〔2024〕398号)《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呼发改财金字〔2024〕512号)等有关要求,办好信用修复“一件事”,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健全完善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和数据共享机制,推动“一次申请、同步修复”,实现信用修复流程最优、成本最小、体验最佳,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实现“高效办成信用修复一件事”。

二、受理范围

被依法依规处以行政处罚、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最短公示期届满并依法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申请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

三、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

“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三年,其中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一年。最短公示期届满后,信用信息主体方可按规定申请提前终止公示。最长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如同一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多种处罚类型的,其公示期限以期限最长的类型为准。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起点以行政处罚作出时间为准。

四、办理流程

(一)修复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1.申请

信用信息主体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http://nm.gsxt.gov.cn), 点击“企业信息填报”登录年报系统,点击“信用修复”进入页面后选择对应的修复类型(行政处罚信息修复、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修复),按照页面提示上传相关材料,完成在线申请。

2.受理

信用信息主体提交申请后,处罚决定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修复的决定,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更新公示。

3.查询

信用信息主体可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查询信用修复记录。

(二)修复其他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含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1.申请

信 用 信 息 主 体 登 录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在首页右上角搜索框内输入企业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找对应主体的公示信息,找到拟申请信用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点击“在线申请修复”按键,进入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页面,填报相关信息和提交佐证材料(材料1.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业务办理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材料2.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的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如缴纳罚款的收据或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其他相关整改证明材料;材料3.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承诺书),完成在线申请。

2.受理

信用信息主体提交申请后,“信用中国”网站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 修复的决定,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和地方信用网站更新公示。

3.查询

信用信息主体可通过通知短信中的“办理进度查询码”在线查看受理情况、审核进度和审核结果。

(三)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的修复

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申请由认定部门负责受理,认定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已建立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规定要求,审核决定是否同意将信用信息主体移出名单。认定部门将信用信息主体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后,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共享至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自收到认定部门共享的移出名单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在“信用中国(内蒙古呼和浩特)”网站终止公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五、推进步骤

(一)更新失信信息信用修复指引

依托“信用中国(内蒙古呼和浩特)”网站要建立失信信息信用修复指引专栏。失信信息信用修复指引应包括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各类失信信息修复的政策依据、受理单位、申请渠道等内容,方便信用信息主体随时了解信用信息修复办理流程及要求。

(二)构建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机制

呼和浩特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与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对接信用信息一体化查询功能,依托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结果共享、互认,“信用中国(内蒙古呼和浩特)”网站同步更新信用信息主体的信用修复信息公示,解决市场主体一次处罚“多头修复”问题,实现修复申请材料线上获取、修复流程线上办理、修复结果线上反馈和动态共享。

(三)推行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两书同达”

建立健全“双书同达”制度。按照“一处罚一告知”和“谁处罚谁告知”的原则,各有关部门要做好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主动告知工作,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在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除警告、通报批评)时,同步送达《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见附件1,各有关部门可根据部门职责和业务需要进行相应修改),主动告知当事人享有信用修复权利和可以申请信用修复的部门,帮助信用信息主体充分了解信用修复的权利义务,引导其主动履行处罚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建重塑信用。

(四)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修复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市场监管局按照“谁列入、谁移出”的原则,落实好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移出工作。完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系统,优化信用信息修复流程,提升信用信息修复时效。通过线上途径受理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核实,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移出的决定,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向社会公示。将信用信息主体移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后,应实时将相关信用信息共享至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

(五)修复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由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设列和认定,对于认定的各类严重失信主体,其信息修复申请由认定部门依法依规受理承办。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部门应建立和完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明确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列入和移出依据、移出应具备的条件、程序、材料、方式等,并按照部门有关规定,受理信用信息主体的修复申请。呼和浩特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优先与已建立本部门严重失信信息主体名单管理制度且产生相关信息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部门(见附件2)开展信息共享工作。法院、人社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民政局和统计局应将本行业列入和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实时共享至呼和浩特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呼和浩特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自收到认定部门共享的列入和移出名单之日起1 个工作日内,在“信用中国(内蒙古呼和浩特)”网站更新相关主体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其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部门(见附件3) 应尽快建立本部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具备信息共享条件后与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开展信息共享工作。

(六)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工作

县级依托呼和浩特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全县涉企行政处罚信息、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全量共享。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部门应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实时将本行业作出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全量共享至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推动“信用中国(内蒙古呼和浩特)”网站全面公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信用信息。

六 、职责分工

依托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推进“信用修复一件事”整体工作,建立工作机制,明确配合部门等。制定“信用中国(内蒙古呼和浩特)”网站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失信信息信用修复流程指引,配合自治区协调推进行政处罚修复结果信息互认和共享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领域行政处罚信息、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修复工作。配合自治区推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和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行政处罚修复结果信息互认和共享工作,并同步撤销相关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

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部门负责列入和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相关工作,按照本部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明确列入依据、移出条件、移出程序等,并将列入和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实时共享至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同时将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受理条件、受理材料等在本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

七、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办好信用修复“一件事”作为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的重要抓手,建立完善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全面推进相关任务落地落实,不断提高信用修复服务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升企业和群众办事满意度、获得感。

(二)加强宣传培训。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用信息修复业务培训,提升信用信息修复服务精细化水平。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全方位、多渠道开展“信用修复一件事”政策解读和舆论宣传,提高公众知晓度,引导企业高效办理失信信息信用修复业务。

(三)加强拓展延伸。各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高效办成信用修复“一件事”全链条服务制度,积极开展“双书同达”、及时提醒等拓展服务。市场主体到行政处罚部门申请信用修复时,要主动为市场主体开具信用修复相关材料,并同步协助其在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本行业监管平台、本单位官网等公示平台完成信用修复申请,降低信用修复制度性成本,营造利企便民的社会氛围。


附件:1.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参考模板)

      2.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部门清单(第一批)

      3.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部门清单(第二批)



附件1


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

(参考模板)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该条行政处罚信息将报送至“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信息为一般失信信息,将受到以下惩戒措施。1.在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不予适 用告知承诺等简化程序;限制享受相关便利措施,取消已经享受的便利化措施;2.不予享受财政资金补助或项目支持以及融资服务、招商引资配套优惠等各类优惠政策;3.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给予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次;4.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检查;5.不予列入各类免检、免审范围等。

根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三年,其中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一年。在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并达到最短公示期限后,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申请提前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1.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 (http://nm.gsxt.gov.cn) 申请;2.其他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含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申请。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全流程在线办理,全程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对信用信息公示和修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部门

年   月    日


备注:此告知书一式两份, 一份留存执法案卷,一份交当事人。



附件2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部门清单(第一批)


序号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责任单位

纳入依据


1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

释〔2017〕7号)第一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2


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人社局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

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


3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 失信名单


市场监管局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  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的意见》(国发(2015)62号),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 )


4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

税务局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


5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统计局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 的通知》(国发〔2014〕2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


6


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民政局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 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7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应急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十条,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附件3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部门清单(第二批)


序号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责任单位

纳入依据


1

食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

市场监管局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奶业振兴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的意见》(国办发〔2018〕43号)


2


运输物流行业严重失信

黑名单

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行 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国办发〔2016〕6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73号)


3

危害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权益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残联、教育局、民政局

《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


4

社会救助领域信用黑名单

民政局、教育局、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5


网络信用黑名单

委网信办、公安局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6

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

主体名单

委网信办、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


7

文化和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文旅体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41号)


8

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住建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


9


工程建设领域黑名单

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牧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 意见》(国办发〔2019〕1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


10

物业服务企业黑名单

住建局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11

城市轨道交通领域黑名单

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住建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8〕52号)


12

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 当事人名单

交通运输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8)91号)


13

价格失信者黑名单

市场监管局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14

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

生态环境局

《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


15


医疗保障领域失信联合惩戒 对象名单


医疗保障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 意见》(国办发〔2020〕20号),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五条


16

医药行业失信企业黑名单

医疗保障局、市场监管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1号)


17

知识产权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市场监管局、

知识产权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9)39号)


18

消防安全领域黑名单

消防救援支队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 意见》


19


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


教育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18〕8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20


公共资源配置黑名单

发展改革委、住建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

21

矿业权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自然资源局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


22

地质勘查单位黑名单

自然资源局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


23


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人社局、市医疗保障局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   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五条


24

快递领域违法失信主体

“ 黑 名 单 ”

市邮政管理局

《国务院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1号)


25


进出口海关监管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赛罕海关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七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


26


境外投资黑名单


发展改革委、

商务局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  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 74号)


27

养老服务领域失信联合惩戒 对象名单


民政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19〕5号)


主办单位:武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中国·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可镇 电话:0471-8812203 

邮编:011700 蒙ICP备16004354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1250001 蒙公网安备 15012502000102号

技术支持:内蒙古凌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党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