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部门文件
索 引 号 11150125011700328R1115012RS/2025-00006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5-01-24 公文时效
索 引 号 11150125011700328R1115012RS/2025-00006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5-01-24
公文时效

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01-24 11:12
A+ A-

一、关于人员范围

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大龄领金人员)是指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而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

二、关于法定退休年龄

对于法定退休年龄认定,严格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业务中台V1.5中新增的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对照表予以认定。

三、关于支付标准

大龄领金人员在自治区范围内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其中按自治区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的部分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从“失业保险待遇支出”科目列支。

四、关于申领方式

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自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后,待领金期满或当年度缴费期结束后,可以到失业保险金发放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或者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内蒙古人社APP客户端申请领取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经办机构审核后及时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有特殊情况的可以提前申请领金期间已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关于停缴情形

大龄领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或出现法定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停止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本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执行至2039年12月31日。


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