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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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15012TJ/2022-0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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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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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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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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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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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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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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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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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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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15012TJ/2022-0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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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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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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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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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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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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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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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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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知识科普(二)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统计调查对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应当至少保存2年。提示:
《统计法》第二十一条是关于统计调查对象统计资料管理制度的规定。《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了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保存期限。统计调查对象是统计资料的来源主体,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建立严格规范的统计资料管理制度:一是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二是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统计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明确了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在统计工作中的责任,增强统计资料审核、签署人员的责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