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
事项名称 | 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 | ||
权力类别 | 其他权力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700号公布)第十八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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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责任事项 | 2018年《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工作。”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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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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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