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
事项名称 |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 | ||
权力类别 | 其他权力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建设部令第166号) 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
||
责任主体 | 武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得准予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手续。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手续,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办理备案手续的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 3.决定责任:做出准予办理备案手续或不予办理备案手续的决定。 4.告知责任:不予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5.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备案审批表,建立申请人获得备案的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6.事后监督责任: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不得造成严重后果。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