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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汇总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第五十五条 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

  鼓励相邻地区统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促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跨行政区域共建共享。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责任主体 武川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1)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2)现场勘查。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4.告知责任: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5.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得许可的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6.事后监督责任: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不得造成严重后果。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