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
事项名称 | 对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检查 |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规划。建筑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10月1日)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6年1月1日)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
||
责任主体 | 武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责任事项 | 1.组织责任: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 2.审查责任:对民用建筑节能相关材料进行依法核定。 3.检查责任: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 4.处理责任:对违反建设领域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依法实施处罚。 5.信息公开责任: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设计方案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方案出具合格意见的; (三)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