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
事项名称 |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检查 |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
设定依据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12月22日)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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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武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责任事项 | 1.组织责任:应当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2.审查责任: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相关材料进行依法核定。 3.检查责任: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 4.处理责任:对违反建设领域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依法实施处罚。 5.信息公开责任: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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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 (二)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三)对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准予资质许可的; (四)发现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五)在企业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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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