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
事项名称 | 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检查 |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
设定依据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12月22日)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21年6月28日)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15年5月4日)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8年12月13日)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按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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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武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责任事项 | 1.组织责任: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2.审查责任:对工程监理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依法核定。 3.检查责任: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 4.处理责任:对违反建设领域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依法实施处罚。 5.信息公开责任: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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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资质许可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决定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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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