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
事项名称 | 燃气、供热管网设施安全保护协议备案 | ||
权力类别 | 其他权力 | ||
设定依据 | 《呼和浩特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供的地下管线信息资料,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现场探测核实燃气管网分布,与施工单位、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商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签订燃气管网设施安全保护协议,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查询有关供热设施的情况。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供热单位商定工程施工供热设施安全保护方案,签订供热管网设施安全保护协议,报供热监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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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武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得准予办理。 3.决定责任:做出准予办理或不予办理的决定。 4.告知责任:不予办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5.送达责任:按时办结。 6.事后监督责任: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不得造成严重后果。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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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呼和浩特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事项未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予以批准的,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事项予以批准的; (二)不依法查处违反燃气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不依法处理举报、投诉的;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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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