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
事项名称 |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备案 | ||
权力类别 | 其他权力 | ||
设定依据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第十二条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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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武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得准予办理备案手续。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办理备案手续,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备案的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完毕。 3.决定责任:做出准予办理备案手续或不予办理备案手续的决定。 4.告知责任:不予办理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5.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备案审批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统一编号,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状况。 6.事后监督责任: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不得造成严重后果。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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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二)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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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