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
事项名称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收缴(代管) | ||
权力类别 | 其他权力 | ||
设定依据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建设部 财政部令165号)第十条第一款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第十一条第一款 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第十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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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武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建设单位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使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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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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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