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
事项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 ||
权力类别 | 行政确认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第三十四条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办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本规定第二十七条有关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规定,适用于其他建设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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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武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收到申请后,即时做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抽查,抽中确定为检查对象的,按有关规定进行核验。 3.监督检查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其他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 4.信息公开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建设单位在验收其他建设工程后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5.复查责任:检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申请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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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查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挺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建设、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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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