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
事项名称 |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一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第一款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第十三条第三款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第十五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第二十六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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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县住建局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如有特殊情形需组织专家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提交处务会研究并公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4.告知责任: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5.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文书,建立申请人获得许可的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6.事后监督责任: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不得造成严重后果。 7.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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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查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制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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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