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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汇总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
权力类别 其他权力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改)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建设档案。凡工程建设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撤销单位的工程建设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八条 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其竣工验收应当有城建档案馆参加。

【部门规章】《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改) 第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 第十三条 行政区划的变动,组织机构的建立、变更和撤销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有关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报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 对科研成果、产品试制等技术项目进行鉴定或者对建设工程进行验收所形成的档案材料应当交本单位档案机构进行验收归档。 重点工程项目的档案,由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验收。 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发生兼并、转让、租赁、出售、破产,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 

【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的档案机构和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城镇建设重点工程项目的档案,由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进行验收。 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档案是否完整提出书面意见。建设工程档案不完整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责任主体 武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事项
  1. 受理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2. 审查责任: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得准予办理备案手续。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办理备案手续,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备案的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完毕。

  3. 决定责任:做出准予办理备案手续或不予办理备案手续的决定。

  4. 告知责任:不予办理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5. 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备案审批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统一编号,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状况。 

  6. 事后监督责任: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不得造成严重后果。

  7.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收城镇建设档案的。

(二)对危及城镇建设档案安全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三)不按照规定向社会开放和提供利用城镇建设档案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