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
事项名称 | 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公司后置备案 | ||
权力类别 | 其他权力 | ||
设定依据 | 1.【部门规章】《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9月14日发布的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三十条 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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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责任事项 | 1.公示责任:对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程序及需提供的材料进行公示。 2.核实责任:对申请备案的二手车经营主体现场核实硬件建设、设施设备等是否满足相应要求。 3.决定责任:对符合要求的二手车经营主体进行备案,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 4.督促责任:督促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二手车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经纪公司按照规定时限备案。 5.按照有关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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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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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