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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汇总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权力类别 其他权力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16年修订本) 第九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2.【部门规章】《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2016年8月15日发布) 第二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第四条 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受委托的备案登记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责任主体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核实其真实性和有效性。 3.决定责任:作出备案登记许可决定。 4.保密责任:对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第六十五条依照本法负责对外贸易管理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依照本法负责对外贸易管理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