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
事项名称 | 汽车销售供应商、经销商后置备案 | ||
权力类别 | 其他权力 | ||
设定依据 | 1.【部门规章】《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 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供应商、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90日内通过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基本信息。供应商、经销商备案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信息更新。本办法实施以前已设立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90日内按前款规定备案基本信息。供应商、经销商应当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汽车销售数量、种类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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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责任事项 | 1.公示责任:对汽车销售供应商、经销商备案程序进行公示。 2.督促责任:采取“双随机”办法,检查汽车销售供应商、经销商备案情况,对规定时限内没有备案的督促其备案。 3.按照有关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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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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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