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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汇总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对油气长输管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对油气长输行政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管道企业进监督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发行监督检查检查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改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委 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2.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呼政办发(2016)3号)第三章具体职责第十一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责任主体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任事项

1.监督检查责任:按照规定开展常态化检查、季节性检查和重要时间节点检查。检查或接受投诉举报发现案由,下少于两名的行政执法人员按照监督检查程序,在规定的寸限内进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相关文书填写。 2.结果处理责任:①提出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包括:被检查对象名称、检查日期、检查原因、项目、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等。②发现违法行为应组织调查并依照职能分工移交有关部门。④将监督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归档。3.通知责任: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建议通知被检查对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组织排除的管道外部安全隐患不及时组织排除,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或者接到对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予以查处,或者有其他不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