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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汇总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对货运车辆进行审验
权力类别 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2007年11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四)》修正)


第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进行道路运输经营年度审验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2.【部委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

第二十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货运车辆检测,车辆检测结合车辆定期审验的频率一并进行。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并依据检测结果,对照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评定车辆技术等级。货运车辆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


    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档案、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责任主体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交通运输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当场作出准予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确认通知书,信息公开。5、事后责任: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规定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