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
事项名称 | 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 | ||
权力类别 | 行政确认 | ||
设定依据 |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2007年11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四)》修正) 第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进行道路运输经营年度审验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2.【部委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 (一)车辆违章记录; (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 (三)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情况; (四)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情况; (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栏中或者IC卡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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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交通运输局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当场作出准予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确认通知书,信息公开。5、事后责任: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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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八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暂扣车辆的; (三)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五)对投诉超过规定期限未作出处理、答复的; (六)刁难当事人、乱收费或者索贿受贿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客运经营以及客运站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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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