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
事项名称 | 海事声明签注 | ||
权力类别 | 行政确认 | ||
设定依据 | 《船舶海事声明签注服务管理规定》(海安全[2016]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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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交通运输局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公路、水运工程货物招标情况报告备案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证明,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备案的活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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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许可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交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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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