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
事项名称 | 对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质量检测 | ||
权力类别 | 行政确认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于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 第四十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在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前应当组织交工质量检测,并出具质量检测意见。未经检验检测或者检验检测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交工验收。"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组织工程质量复测,并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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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交通运输局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备案登记单位提交告知性备案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办理备案的相关事宜。 2.审查责任:审查备案资料,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 3.决定责任:拿出是否同意备案的意见,并报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形成备案决定。 4.送达责任:作出同意备案的,送达备案表;作出不同意备案的,说明原因并要求整改备案。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11.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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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公路建设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备案《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二十八条质量监督机构人员在验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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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