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
事项名称 | "对与市场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物品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 " | ||
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措施 | ||
设定依据 |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03年9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市场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询问有关人员,查阅、复制有关经营凭证,检查涉嫌违法的商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旗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物品。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旗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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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责任事项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