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
事项名称 | 对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查封的强制措施 | ||
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措施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25日国务院第186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7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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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武川县市场监督管理 | ||
责任事项 | ⒈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⒉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承办人员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 ⒊决定责任:经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⒋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⒌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物品清单,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⒍事后监管责任: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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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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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