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
事项名称 | 嘎查村(居)离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生活补助 | ||
权力类别 | 行政给付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十四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当获得一定补贴。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副主任的补贴标准,应当参照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主任的标准执行。 在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连续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满十年离职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生活补助,具体办法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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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武川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确定是否受理。 3.决定责任:市卫生健康委对需要进行并发症鉴定的签署意见,并在10个工作日内组成市级并发症鉴定专家组进行鉴定。并发症鉴定专家组在接到鉴定委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鉴定的当事双方提交鉴定所需材料,并依法履行回避制度,遵循独立鉴定原则,实行合议制,并发症鉴定专家组自收齐鉴定材料之日起64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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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卫生行政许可的; 4.在审批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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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