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十四条 、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 年国务院令第 577 号公布)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