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
事项名称 | 对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强制执行 | ||
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执行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本)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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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武川县水务局 | ||
责任事项 | 1.审查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行退地还海、退地还湖、退地还河;对未按照限期退地还海、退地还湖、退地还河,恢复原状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 2.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实施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退地还海、退地还湖、退地还河,恢复原状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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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严重影响防洪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者蓄滞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导致或者加重毗邻地区或者其他单位洪灾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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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