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
事项名称 | 征收育林费 | ||
权力类别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正本)
第八条 第一款 第四项 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四)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 |
||
责任主体 | 县林业局 | ||
责任事项 | 1.公示公告:受理采伐林木单位和个人申报销售木材种类、数量等材料,并告知征收标准等。 2.审核责任:审核应缴款人申报材料,核实销售木材种类、数量,确定审核结果。 3.决定责任:根据审核结果,作出征收决定,下达缴款通知书,由政务受理中心通知缴款人办理征缴手续。 4.事后监管责任:对征收的数额、程序及其育林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六条 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备注 |